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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人才安置房申请条件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

深圳申请人才安置房的条件如下:


1、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,申请人的配偶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,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。


2、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,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。


3、申请人、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户籍;无深圳户籍的现役军人,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。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,视为具有本市户籍。投靠子女取得深圳户籍的居民(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),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。


4、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;申请人属《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》规定的人才的,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,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;申请人、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、二、三、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,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。


5、申请人、共同申请人在深圳未购买过准成本房、全成本房、社会微利房、全成本微利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,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。


6、申请人、共同申请人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(含住房建设用地)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。


安居房申请材料


1、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(安居型商品房)》;


2、身份证;


3、户口本;


4、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,如出生证等等(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需提供);


5、婚姻证明材料,例如结婚证;


6、明政部门相关证明(收养过子女需提供);


7、人才的,提交学历、学位、职称证明或者人才认定证明文件(参加深圳社保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,且属《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》规定人才需提供);


8、残疾、优抚证明材料(一至四级残疾人或优抚对象需提供);


9、军官证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(配偶属现役军人需提供);


10、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(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需提供

深圳人才安置房申请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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